西部网讯 (陕西广播电视台《第一新闻》记者 李东方)朋友聚会喝两杯,这是活跃气氛人之常情,但是喝多了导致意外死亡,这就太不值了。7月1号,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为朋友聚会喝酒致人死亡的案件。
原告梁某诉称,2016年1月2号下午,梁某与郝某、褚某三人相约在某酒楼喝酒,其间梁某喝醉,郝某和褚某饮酒后相继离开。随后,梁某在酒楼发生呕吐和身体不适等症状,餐厅服务员觉得不对劲,拨打了110和120急救电话,当晚八点左右,梁某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及其代理人:“因急性酒精中毒,引发心源性猝死死亡。被告郝某、褚某强权梁某过量饮酒,被告某酒楼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三被告的过错导致了梁某的死亡。””
事后,梁某家人认为酒楼以及郝某等人,应该对梁某死亡负责,应该赔偿原告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万元。在法庭上被告均认为,梁某已经年过60,完全有自控能力,而且当天大家在酒桌上也没有劝酒。
第一被告(酒楼)及其代理人:“两被告离开后,酒店(工作人员)发现梁某异样,并及时叫来救护车,对梁某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
第二被告及其代理人:“梁某为本次聚会的组织者、召集者,在吃饭过程中,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也没有任何劝酒的行为,不应当为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本案焦点在聚餐饮酒过多,酒精中毒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其他聚会人和酒楼的责任如何认定,法庭上双方也是针对这个问题,展开辩论,本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