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宝鸡讯 (记者 鲁鹏飞) 2021年8月1日起,《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出门遛狗不能再“任性”。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禁养烈性犬,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登记管理制度。烈性犬拴养或者圈养,其他犬只提倡拴养。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携犬外出,应当为犬只佩戴有效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牵引带牵领,六大类公共场所禁止携犬进入。违反《条例》规定的,将受到管理部门相应处罚。

  《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城区禁养烈性犬。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为市区、县城建成区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登记管理制度。军用犬、警用犬、搜救犬、导盲犬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因特殊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在养犬人居住场所内饲养,不得占用楼顶、楼道等共有部分;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拴养或者圈养,其他犬只提倡拴养。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携犬外出,应当为犬只佩戴有效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牵引带牵领;牵引带不得超过1.5米,在行人拥挤时自觉收紧牵引带;为犬只佩戴嘴套。

  《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犬只出生满三个月起三十日内,以及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到免疫点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并公示免疫点。犬只首次接种狂犬病疫苗时,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向养犬人发放犬只免疫牌。

  遛狗区域需划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状况,划定本居住区遛犬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

  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场所:

  (一)党政机关、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办事大厅等;

  (二)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场馆、档案馆、城市展览馆等;

  (三)宾馆、商场、餐饮场所;

  (四)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

  (五)公共交通工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场所,禁止携犬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阻碍养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