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要钱,我要维权,能尽快的得到治疗,恢复我昔日的面容和自信。”安康的万女士说。7月5日15时,戴着口罩和墨镜的万女士在安康的一家酒店举办“毁容事件维权会”进行维权,向邀请来的多家媒体介绍了自己所经历的遭遇。

   签和解协议拿到了15万元

  据万女士介绍:4月7日晚,她在家中使用了在安康城区金州路79号首层的屈臣氏店铺购买的,一款由欧莱雅收购的美即公司生产的美即面膜,面部出现红斑、皮疹、瘙痒等系列过敏性症状。次日她到安康市中心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面部皮炎,并接受医生“住院治疗”的建议,随后她到美即面膜销售点店内理论,店内工作人员说此事会及时向上级反映沟通,让万女士先配合医院治疗,承诺尽快给她答复。

  “我在医院治疗直至4月16日,屈臣氏的代表突然与我的女儿进行沟通,并要求我必须于当日中午前往西安进行治疗,当天下午4点多我们到达西安西京医院。可是由欧莱雅收购的美即公司所生产的美即面膜代表方却只字不提治病的事,而是立即对我提取样本进行检测。”万女士介绍说,直到4月19日下午,她来到西安已近4天,住在宾馆无人过问,也没有给她检测结论。4月20日她自己到西安交大二附院进行了门诊检查,然后无奈的返回了安康。

  在万女士提供的西安交大二附院皮肤科4月20日的门诊病历记录上,其体格检查:面部红斑,肿胀,粟粒大丘疹,表面有糠秕状脱屑。诊断:皮炎(化妆品)导致色素上浮。

  万女士介绍说,回安康后她多次来到安康的美即面膜销售店内理论,可是一直没有结果。“但是截至6月还未解决,本人为了不耽误治疗,同时未获取对方负有责任的直接证据,无奈之下只得假意妥协,签下了《和解协议书》,因为不接受这15万,我始终掌握不了对方应负责任的直接证据,唯有通过对方的巨额赔偿,方能证明对方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万女士从包里拿出了对方支付的15万元现金和一份《和解协议书》说。

  协议规定不能向媒体披露

  在万女士提供的《和解协议书》上记者看到,这份6月22日签订的三方协议,甲方是成都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乙方是万女士,丙方是广州群禾化妆品有限公司。

  甲方、乙方和丙方经平等协商,达成本协议:1、三方确认:根据国家卫生部指定化妆品斑贴测试医院西安西京医院过敏原检测报告显示:乙方过敏的现象与使用该美即樱花白皙柔嫩面膜没有任何直接联系。2、但本着对消费者的关爱及尽力寻求协商一致和谐解决的态度,甲方、丙方同意由丙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关爱金”)。乙方确认:该关爱金仅是基于甲方和/或丙方对于乙方的人道主义关怀。3、乙方确认并同意:一旦收到该关爱金,就本事件现在及将来不再向甲方和/或丙方就此事作任何追讨或索取任何赔偿,包括不得再采取任何干扰甲方店铺正常经营的行为。其中《和解协议书》的第6、7条规定:乙方(包括其近亲属)承诺对本协议和本事件涉及的各方全部事宜予以保密,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媒体、网络等进行披露。

  “如果能够恢复我的面容,我愿意把这钱捐给慈善机构。我个人维权的力量有限,期望通过举办‘维权会’寻求媒体的帮助,能得到社会的关注。”万女士告诉记者说。

  依据万女士提供的电话,记者与负责签订和解协议的周总监进行了多次联系,询问了解西安西京医院过敏原检测报告和协议签订的相关情况。“没有总公司的授权我是不能接受媒体采访的,总公司有专门负责宣传的部门和人员,我转告他们与你联系进行回复。”周总监告诉记者说。截至到记者发稿时,既没有收到该公司的任何回复,也无人员与记者进行联系。本报记者吴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