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榆林讯(白小毛王静记者李承林)无理强占他人房屋长达3年多,无视法院生效判决且拒不配合执行,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6月22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08年7月,高女士将自己的一处房屋出租给冯某。两年后双方发生矛盾,冯某的亲戚闫某也参与其中,与高女士的亲戚发生口角、推搡。之后闫某便以自己被高女士指使人打伤为由,多次在高女士的房屋和单位闹事要求赔偿,并先后两次带人将高女士出租房屋的窗户玻璃砸碎,强行要求租户搬离。2012年8月,闫某及家人强行住进高女士的房屋。

  高女士与闫某多次协商未果,2014年5月以物权保护纠纷将闫某起诉至法院。榆阳区法院依法判决闫某腾交占有高女士所有的房屋,并赔偿高女士房屋修理费13000元及每月2000元的房屋租赁费。但闫某无视法院裁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高女士无奈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后,榆阳区法院依法向闫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两次张贴限期腾房公告,并多次和她谈话,但闫某仍强占高女士的房屋,拒不配合且态度恶劣藐视法律。

  2015年9月24日,榆阳区法院在区公安局的协助下,对闫某强占的房屋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对房屋内的物品进行逐一登记后统一搬运到指定的存放处,并将拒不履行、阻碍执法的闫某予以司法拘留。

  在法院强制腾房时,闫某态度恶劣,拒不配合执行,仍不接管放在强占房屋内的物品,致使该案一直未能执结,而她明知是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触犯了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