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传媒网讯(陕西日报记者 秦峰 通讯员 任静涛)三村干部虚报地面附着物赔偿款,领取款项后私分。8月28日,渭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魏朝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魏明明、魏兴良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现已生效执行。

  魏兴良、魏明明、魏朝鲜三人分别担任咸阳市渭城司魏东村村委会主任、小组组长、会计职务。2013年5月份,西藏民族学院在该村征地。魏朝鲜利用职务之便在向周陵街道办事处重点办上报地面附着物赔偿款清单时,虚加9.36亩,虚报地面附着物赔偿款27870元。赔偿款到位后三人将其中27000元均分,每人分得赃款9000元。

  2015年6月8日被告人魏明明向检察机关自首,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12日,被告人魏朝鲜、魏明明、魏兴良三人主动全额上缴各自的非法所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朝鲜、魏明明、魏兴良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受人民政府委托,在西藏民族学院征收司魏东村集体土地项目中,协助管理和发放基层人民政府在国家征用土地后发给的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三人利用职务便利,领取虚报土地的地面附着物赔偿款27870元,将其中27000元予以平分侵吞,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遂做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