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有媒体报道《陕西官员举报高院院长:再审案件多处程序违法》,引起较大反响,当地读者多有议论。

  报道称,陕西省宝鸡市司法局副局长曹长征,举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中通过“院长发现程序”裁定再审,院长却没有在相关裁判文书上署名,还举报陕西高院在此案中多处程序违法。

  案情追溯

  曹长征说,十多年前,他以公民身份义务代理西安当代科技器材实业有限公司,诉陕西省眉县文化局和陕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投资回收协议纠纷一案。

  在陕西高院,法制网记者查阅此案相关资料获知:

  2003年7月,当代公司将眉县文化局和陕西广电网络公司诉至法院。此案经宝鸡中院一审、再审、陕西高院发回重审,宝鸡中院重审作出一审判决,陕西高院作出二审判决; 2014年11月25日,陕西高院作出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当代公司对再审提出质疑。主要内容是:

  陕西广电网络公司提交的是“申诉书”,陕西高院却给当事人发的是“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陕西高院再审裁定书体现的是院长对本院案件进行监督的程序,但裁定书上却没有院长署名;

  在本案申诉审查、提起再审程序中,审监庭法官桂红都作为办案人员参与了审理,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陕西高院新闻发言人邓峰彬接受法制网记者采访时,回应了上述质疑。

  “院长发现程序”裁定再审

  关于再审程序问题,陕西高院新闻发言人解释:“《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条规定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律依据。我院正是依此条规定启动的该案再审程序。”

  现行民诉法删除“院长署名”规定

  关于“院长署名”问题,该发言人解释,“‘再审裁定由院长署名’是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的内容。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06条删除了该内容。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时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

  对于举报人反映的该案发出“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的质疑,新闻发言人解释说,目前司法实践中尚无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院长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通知当事人的文书样式,该案用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样式》。但该案的再审裁定是按照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作出的。

  审理法官已经回避

  关于审理法官回避问题,陕西高院新闻发言人说:“6月10日再审开庭时。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我院已于6月12日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我们将依法公开公正审判,欢迎各界监督。”该发言人表示。(记者 台建林)(编辑:wsx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