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鼓励老旧小区和有条件的单位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人行道上不再增设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已设置的停车泊位将逐步取消……13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有关情况。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化解西安停车位供需矛盾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2020年底超过380万辆,目前已突破400万辆,全国排名第7位。2020年,经初步调查,我市(含郊县)停车位有299万个(中心城区有272万个),停车位供需矛盾突出。因此,根据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实际,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强化机动车停车管理,促进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停车秩序,引导绿色出行,改善交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的出台,将为推动西安城市交通组织管理,更好服务“十四运”顺利举办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主城区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地块优先用于建设公共停车场

  为解决机动车停车资源供需矛盾,《条例》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科学规划、高效利用的原则,明确提出建立以建筑配建停车为主,道路路外公共停车为辅,道路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保障体系。

  在停车场规划和建设方面,《条例》将停车场与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在供地保障上要求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将土地供应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同时,还规定了主城区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地块优先用于建设公共停车场等公用配套服务设施。

  此外,《条例》明确了公共建筑、商住综合体中的公共停车位配置比例,并要求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标准设置一定比例的访客车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鼓励老旧小区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条例》规定,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服务系统,通过整合停车数据信息,提供停车泊位实时发布、停车引导、泊位共享、收费信息等服务,实现停车泊位一网统管,有效提高车位利用效率;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将自用停车场或者停车位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鼓励老旧小区和有条件的单位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定可以在小区内共有部分的场地、道路依法划定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对于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道路,可以设置限时段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供周边居民使用;利用单位、居民住宅区闲置的土地,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场所的地下空间,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将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设置为临时停车场。通过以上多种措施,挖潜利用停车资源,不断满足群众停车需求。

  为优先保障广大业主停车,《条例》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用于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优先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仍有剩余的,鼓励向社会开放。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优先向业主出租,不得出售、附赠。

  人行道上不再增设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为有效解决乱停车问题,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条例》明确规定人行道上不再增设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已设置的停车泊位应当逐步撤销,从而减少占用城市道路交通资源,切实做到还路于民,保路畅通。

  为了规范道路停车收费行为,《条例》明确规定本市实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电子收费。停车费收入上传至电子收费系统,按照管理体制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针对一些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资源停放的“僵尸车”,《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将废弃的机动车在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停放。同时,还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将废弃的机动车在道路路内停车泊位长期停放、不自行清理的,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处理。

  此外,《条例》还作出了一些禁止性规定。比如不得在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影响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使用。不得擅自将停车场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减少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数量,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交通组织,等等。

  这些区域禁止设置停车位

  《条例》严格规定禁止在这些区域设置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包括城市主干道车行道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双向通行宽度不足八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六米的路段;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无障碍设施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道路各类管网井盖周边一点五米、消火栓周边三十米范围内;院、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两侧机动车道各三十米范围内;以及其他不宜设置的区域。

  擅自设置道路路内停车位的最高罚两千

  对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条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管理需要,从严设定了的法律责任。对于擅自设置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影响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擅自将公共停车场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处以罚款;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文/图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马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