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讯(陕西广播电视台《第一新闻》记者 丁文文 曹凯)最近,家住西安的李先生碰上了一件闹心事。去年(2015)年初,因为一通陌生电话,他和爱人参加了一个家庭旅游的公开宣传课,种种优惠条件听得他十分心动,课程一结束就签了5万元的家庭出游计划合同。随着时间推移,热情冷却,细想之下,李先生觉得这合同签得不太划算,可当他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时,却被对方拒绝了。
李先生夫妇告诉记者,他们去年1月份与西安联程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庭出游计划合同。合同中约定,未来30年中,每隔一年在对方提供的酒店中免费居住一周,合同总价为5万元人民币,每年还要缴纳1380元管理费。
西安市民李先生:“等冷静下来计算了一下,觉得我们这种家庭还是不适合这种,30年的家庭出游计划,因为它很多都是在国外的,我们觉得我们条件不行,也没这个经济条件,后来我们就提出来要取消这个合同,解除合同。”
李先生说,按照合同里的约定,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可以允许消费者解除合同,但需支付30%的违约金。李先生是去年一月份签订的合同,在去年12月24号,他向西安联程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但一直没有结果,直到最近才被这家公司告知不允许解除合同,而此时已经超过了合同中所提出的一年内可解约的期限。
西安市民李先生:“我们是按照它(合同规定)一年之内是允许反悔的,你也是允许违约的,我们也同意按违约金来扣除,但是我觉得你不能说是,那我就不同意了,那这不成了一个霸王条款吗?”
4月30号上午,记者和李先生夫妇再次来到西安联程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对于记者就此事的询问,这家公司拒绝回答任何问题。随后,李先生夫妇和这家公司再次私下协商解除合同一事,但依旧没能如愿。
西安市民李先生:“他们可以帮我们把每年的住宿权转租出去,他们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如果你还是要解除(合同),那你就去法院起诉。”
对此情况,律师认为,这份合同的条款本身就存在问题,消费者完全可以据此主张自己的权利。
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震东:“根据我国《合同法》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它应该是一个公平的原则,去对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那么现在出现,甲方在定义格式条款的时候剥夺了乙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在法律上来说,这个合同的条款它是无效的。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都有解除的权利,如果出现违约的话,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不存在合同签订后不能解除。现在双方既然协商不成,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