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记者李天娇)昨日,记者在《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贯彻动员会上获悉,《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未经环保定期检验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和转入登记。

  《条例》规定,市政府可根据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西安市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未达到西安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未列入西安市执行的环保达标车型目录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同时规定,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承担环保达标车型的销售责任,未达到西安市执行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得销售。市政府可根据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类型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条例》规定,机动车应按照国家和西安市有关规定,接受环保检验。环保检验包括定期检验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经环保定期检验或者经检验不符合西安市执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或者转入登记手续。新购置的列入环保达标车型目录的轻型汽油车在注册登记时,免予排气检测。禁止以临时更换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方式进行环保检验。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检验机构不予进行环保检验。未按国家、省和市规定的环保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或者在检验活动中弄虚作假的,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机构法定代表人处五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