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泉一男子缓刑期间再犯罪,甘泉法院:数罪并罚
曾某因滥伐林木被甘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孰不知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危险驾驶罪被查获。近期甘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依法撤销曾某前罪缓刑并实行数罪并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22年4月25日21时50分许,曾某醉酒后驾驶无牌“骥达”牌三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甘泉县美水街道办安家坪村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曾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64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交通安全相关规定,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曾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甘泉法院|王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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