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2012年01月21日 昨天,江东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路虎男”父子妨害公务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陆科琪、陆明福因犯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去年10月15日上午,被告人陆科琪在鄞州人民医院北门因车辆出入问题与保安发生冲突。11时许,百丈派出所民警黄冈接警后赶至医院处警。民警将被告人陆科琪带上警车准备将其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当警车开至鄞州医院北门小巷与甬港北路交叉路口时,接到陆科琪电话的被告人陆明福赶到了此处,被告人陆科琪乘机跳下警车。被告人陆明福采用拉扯、推搡等手段阻拦民警黄冈将陆科琪带回派出所处理,之后民警黄冈使用警用辣椒水喷射,被告人陆科琪以拳击、手指戳等方式对民警黄冈进行殴打以阻碍其执行公务,后在经过此处的江东区城管执法大队队员的配合下,将二被告人抓获。受害人黄冈被打后头皮、颈部软组织挫伤,右眼球钝挫伤、球结膜出血。经法医鉴定,受害人黄冈右眼部挫伤已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科琪、陆明福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陆科琪、陆明福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受害人的轻微伤系由被告人陆科琪直接造成,被告人陆明福在本案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可以对被告人陆明福适用缓刑。

  对一审宣判,两被告当庭未作出任何表示。宁波晚报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东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