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白领猝死深圳地铁站 地铁是否担责再上法庭

  一审地铁集团被判担责三成,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昨二审开庭

  作者:李亚坤

  南都讯 记者李亚坤 35岁的IBM深圳公司女经理梁娅去年2月猝死深圳地铁站。梁娅父母将深圳地铁集团、深圳市急救中心告上法庭,索赔百万元。一审判决地铁方对 梁娅的死承担30%责任,赔偿30多万元。梁娅家属及地铁集团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昨日此案二审开庭。由于梁娅家属情绪激动,法庭秩序大乱,庭审无法继 续,法官宣布休庭。

  2014年2月17日上午10点27分,梁娅倒在深圳地铁蛇口线水湾站C出口的台阶上,地铁工作人员4分钟后赶到现场,15分钟后才拨打 120,其间未对梁娅采取急救措施,11点18分急救人员赶到后发现梁娅已死亡。梁娅父母认为深圳地铁集团、深圳市急救中心未尽安保、救助义务而致人死 亡。

  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依法对其运营范围内的人身及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不仅包括危险的预防及消除义务,同时也应包括在意外发生后的合理救助义务。

  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死亡证明书”显示梁娅系猝死;但由于未做尸体解剖,无法确定具体原因。但梁娅乘坐地铁集团运营的地铁,地 铁集团作为公共交通的经营、管理者,依法对梁娅的人身及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地铁集团员工到达现场后,9分钟后首先拨打110报 警电话,15分钟后才拨打120急救电话呼救。在此期间,工作人员仅在梁某身边站立观察、喊话,并未对梁某采取任何急救措施,可能延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 故认定被告地铁集团担责30%,急救中心不存在过错。

  观点交锋

  地铁集团:在非付费区出事 地铁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宣判后,梁娅家属及地铁集团均不服,提起上诉。梁娅家属主要诉求在于,地铁集团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地铁集团主要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没有区分地铁车站的付费区域与非付费区,该集团认为对于地铁进出站口等非付费区,该集团的管理权限和相关政 府部门对市政道路的管理权限是一样的,有人在道路上因病死亡道路管理部门显然不应当承担责任。该集团认为,只有在付费区内,地铁集团依据客运合同对乘客负 有安全保障义务。

  地铁集团的另一个上诉理由是,由于梁娅的家属不同意尸检至今无法确认梁娅猝死原因,以至于无法查明梁娅的死亡与地铁集团工作人员行为是否有直接关联,梁娅的家属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不能因此推断地铁集团对梁娅的死负有责任。

  梁娅家属:她倒地时还在哭 若抢救及时或不致丧命

  昨日此案二审开庭。梁娅的家属强调了一审案卷中的地铁工作人员拨打120求助的电话录音。电话录音显示,报警人称,事发时梁娅倒地一直在哭,但无法回应外界呼救。梁娅的家属认为,这表明梁娅倒地时尚有生命迹象,并非立即死亡,如果抢救及时,不至于失去生命。

  庭审过程中,梁娅家属情绪激动,梁娅的姐姐一度跪倒法庭嚎啕不止。当地铁集团工作人员回应称地铁集团不应该为梁娅的死赔礼道歉,以及地铁集团内部的有关急救规定不应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时,梁娅高龄父亲更是怒斥咀咒地铁集团工作人员,情绪激动。法官遂宣布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