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谢斌李宗华)行人步行进入机动车高架桥,被同向行驶的一辆货车撞倒受伤,导致左腿多处骨折。双方因赔偿金额打起了官司。昨日上午10时,西安莲湖区法院在交警莲湖大队巡回法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2016年7月3日,潘某驾驶的重型货车,沿西安西二环与西三环之间的高架快速干道由东向西行驶,贾某在快速干道上同向行走。司机潘某驾车从贾某身旁经过时,对距离估计不足,他所驾驶的车辆将贾某撞倒致伤,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莲湖大队认定:“潘某未确保安全驾驶是事故责任之一,贾某步行进入机动车专用高架桥、在机动车道内停留,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贾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出院后,就赔偿事宜与车主黄某、司机潘某和保险公司多方协商未果,因此将三者诉至法院。

  庭审中,贾某并未出庭,他的代理律师提出了总额为308006元赔偿请求。对此,司机潘某表示愿意在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内承担合理的赔偿金额,他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没有异议。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对贾某提出的护理费、交通费等数额有异议,愿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0776元。法院认为,在该案中,潘某驾车将行人贾某撞伤并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被告保险公司承包了涉案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原告各项损失。鉴定费、诉讼费应由原告贾某和被告潘某、黄某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