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阎良一大爷骑电动车未戴头盔还逆行,发生事故造成脑震荡。事故判定他是主要责任一方。

  2月20日14时,西安市阎良区,张某(67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延安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四区转盘北侧时,越过路中实线,逆向行驶,适遇李某驾驶小型客车沿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四区转盘左转进入延安街,避让中,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受伤(脑震荡),双方车辆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称:“当时因为想左转去人民路,前边又有机动车在等红灯,才越过双实线逆行的”。  

  本报记者 晁阳 朱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