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招嫖成功后,7人团伙联手敲诈被害人,不到一个月就得手5.6万元。昨日,该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站上法庭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施某勇和被告人杨某星二人为非法敛财,先后纠集被告人徐某保、秦某、王某(女)、薛某、贾某策,以招嫖并敲诈勒索嫖客的形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一个人员较为固定、分工较为明确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中,被告人施某勇、杨某星具体组织、策划敲诈勒索行为;徐某保负责建群联络,薛某、贾某策负责开车,3人同时负责具体实施威胁、要挟行为;秦某以女子身份在网上招嫖;王某则负责提供性服务。7人约定根据分工,每个人可分得30%至10%左右不等的赃款。

  今年1月27日晚,被告人秦某假扮女网友通过“陌陌”聊天,成功与被害人段某某相约在西安市莲湖区某酒店2828房间见面。被告人王某收取嫖资并在此与被害人发生了性行为,随后利用上卫生间之机,在微信群通知其他被告人并打开房门,被告人徐某保、薛某、杨某星陆续进入2828房间,以王某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后肚子疼为借口威胁、要挟,迫使段某某通过微信向杨某星转账人民币1.4万元。后杨某星通过微信给徐某保、薛某、王某各分得人民币1500元,给秦某分赃人民币1800元,给未去现场的施某勇分赃人民币1400元。

  此后,该犯罪组织又在2月15日、2月17日及2月20日,以同样方式,先后在西安莲湖区、未央区、经开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3起。前后共计敲诈勒索钱款5.6万元。

  昨天,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开展举证、质证、辩论,7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未央法院认为,该7名被告人已形成涉恶势力犯罪集团,7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犯罪数额、参与时间、地位、作用和其他量刑情节,法庭当庭宣判,施某勇、杨某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3年11个月,其余被告人分别获刑3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同时对各被告人分别并处罚金。

  值得一提的是,该7名被告人分别来自江苏、安徽、陕西等地,除1988年出生的秦某外,都是“90后”,唯一的女性王某则出生于2000年。

  本报记者 张晴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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