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委会发布《柞水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惩处非法违法行为。近日,县安委会特制定《柞水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明确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电话或以信函、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和未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行为。
《办法》规定了举报奖励标准,规定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部门应当按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对实名举报经查实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严重违法行为或构成一般事故,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界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办法》对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不实举报惩罚等作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应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经核实属于恶意举报(诬告)的,对举报人纳入个人诚信管理体系进行处理,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具体惩罚如下: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数额较大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若举报人错告或者因证据不足检举失实的、应对失察举报失实者进行批评教育。若举报人主观恶意举报或陷害涉嫌诬陷陷害罪的,情节严重的需要追究不实举报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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