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伊首席记者谢斌)通过网络购买了作弊工具,分工明确,联系驾校学生,指挥作弊学员答题。近日,未央法院对周某某等3人组织考试作弊一案进行宣判,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该院受理的第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

  周某某、廖某某、欧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共同预谋组织他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中作弊,并通过网络购买了4套作弊工具,分工由周某某负责装卸作弊设备、廖某某负责联系驾校学生、欧某某指挥作弊学员答题,每次收取作弊学员的费用为每人600元至1000元不等。

  自2015年6月份开始,3被告人在考试之前将微型摄像头、发射器、无线耳麦等作弊工具安装到作弊学员身上,利用微型摄像头在考试过程中接收试题图像,于场外答题后通过耳麦将答案传给作弊学员。2015年12月22日,3人在西部车城快捷酒店327室组织一名考试学员作弊时被发现并被抓获。法院审理后认为,3被告人为牟取不法利益,在国家行驶证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提醒,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8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该修正案实施之前,对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一般处以行政处罚,修正案实施后该行为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