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石喻涵)为进一步拓宽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及其下落的渠道,省高院昨天下发《关于在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举报措施相关问题的意见》,承诺对举报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的,给予悬赏金500——2000元。
民事执行悬赏举报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社会发布公告,承诺对于举报提供有关案件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的,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额悬赏金的制度。
省高院相关人士介绍,根据《意见》:申请执行人申请启动悬赏举报,执行法院同意启动悬赏举报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微博,报刊,电视,及在被执行人住所地的社区(村委会)张贴等方式发布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或信息并经查证属实的,申请执行人一般应在500-2000元范围内,按承诺的悬赏金额支付悬赏金。
举报人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应在不超过所举报财产价值5%的范围内,按承诺的悬赏金额支付悬赏金。执行法院接到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调查核实财产线索,落实查控被执行人下落,不得延误执行时机。
“悬赏制度在公安机关破案过程中较为常见,但是在民事司法执行中,省高院的这个做法走在了全国前列。”省社科院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韩伟表示,“司法公正的落实最终在于判决的有效执行,举报悬赏最大的作用在于更好的落实判决的执行,提高司法的权威。省高院此次专门作出制度性规定,在全国也具有独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