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未央法院刑庭审理一起朋友之间的盗窃案件,该案的发生应了那句古话: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被告林某某与原告白某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12月27日晚上,二人和其他朋友在KTV娱乐后,因时间太晚,林某某便住在白某某的住处。次日11时许,林某某因自己手机欠费,借白某某手机使用,询问了开机密码。后林某某在使用白某某手机时,打开了白的支付宝软件,发现其支付宝与建行卡绑定,当看到了正在休息的白将身份证放在床边的桌子上时,心生歹念,通过支付宝转款提示,输入白的身份证号码,分两次将白银行卡上的1.1万元转走,窃为己有。后来,白用钱时发现银行卡里的款被盗,遂报警。

  破案后,尽管被告人家属已赔偿了白的全部损失,得到了白的谅解,但林某某犯罪已构成,不仅失去了朋友情谊,还要接受法律制裁。被告人已被我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决已生效。

  法官寄语:做人要重义轻利,不能见利忘义。不论在多大的利益诱惑面前,我们都不能辜负了朋友之间的信任和友情。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互联网和智能手机被广泛的应用,我们更要重视个人身份信息安全,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将身份证随身携带,避免身份证及手机开机密码泄露,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刑庭 黄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