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未央法院审判监督庭在审理两起再审案件中,经审理发现,导致两起案件需要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的主要原因在于两起案件中的被告伪造了重要证据和授权委托书,以达到其转移债务的目的。审监庭在查明事实之后,果断对两名妨害诉讼秩序的当事人分别处以1万元的罚款。

  2014年,原审被告徐某向原审原告付某借款66万元,在借条上担保人一栏伪造了其女徐某某的签名,以达到付某同意向其借款的目的。后因徐某未及时还款,付某将其诉至法院,徐某又伪造了委托人为徐某某、受托人为自己的授权委托书,并与原审原告付某达成调解协议。在案件执行过后,原审被告徐某某以调解违背其自愿原则为由申请再审,从而导致该案再审。

  2016年,俞某某因欠陈某某62万元未还,被陈某某将其和其妻子娄某某起诉至法院,原审被告俞某某到法院领取了其和原审被告娄某某的传票等诉讼文书,但未将此事告知娄某某。在开庭时,俞某某伪造了委托人为娄某某、受托人为自己的授权委托书,并与原审原告陈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同样是在执行过程中,原审被告娄某某以调解协议违背其自愿原则向本院申请再审,致使该案进入再审。

  徐某以及俞某某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徐某某、娄某某的权益,而且严重妨害了诉讼秩序,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故对两人作出以上处罚。另外,此类现象在审判实践中不在少数,更需要每一名办案法官认真审查,把好关口,尽量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童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