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我国《劳动合同法》颁行已逾九年,此间,调整劳动关系的各项法律法规日臻完善,劳动争议诉讼亦越来越多地进入公众视野。同时,随着法制宣传的深入,劳动者维权意识显著提高,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稍有不慎就将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本案主要谈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双倍工资赔偿问题。

  [案情简介]

  被告小军于2015年6月22日至2016年4月29日在原告某电缆公司工作,一周工作六天,月工资2900元。该电缆公司未与小军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给小军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期间,小军经常在休息日加班,但该电缆公司并未支付加班工资。因长期加班亦无加班费,小军在工作中难免带有个人情绪。2016年5月6日,小军与该公司高层领导发生口角冲突,当天下午,高层领导要求与小军解除劳动关系,小军同意公司的决定并办理了离职手续。后小军向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裁决某电缆公司:1。为小军补办补缴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2。支付小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00元、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6万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0666.7元,以上合计39566.7元;3。驳回小军其他申诉请求。某电缆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我院。

  [法官释法]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本案中,原告某电缆公司未与被告小军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小军2015年7月22日至2016年4月29日期间的双倍工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亦同意并办理离职手续,应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故原告某电缆公司应向被告小军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原告称每月向被告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工资构成明细,故原告某电缆公司应支付被告小军相应的加班费。

  综上,原告某电缆公司应向被告小军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6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00元、2015年6月22日至2016年4月29日休息日加班费4400元,共计3.33万元。

  作为能够直接证明工资标准、工作岗位、工作期限等劳动关系核心内容的法律文件,劳动合同对于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具在相当的重要性。正因如此,法律通过规定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形式,强化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亦应以此为戒,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填补用工失范漏洞,并切实树立诚信用人、合法用工之理念,方能利于企业的长远持续发展,共建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

  (行政庭 李波 畅筱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