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王某某、李某某等五人来到未央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将一面写着“怀爱民之心 办利民之事”的锦旗送到该庭畅筱婧法官的手里,感谢畅法官公正高效地调解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王某某、李某某等人曾就职于西安某物业公司,担任秩序维护部维护员,工作期间,公司均没有和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王某某、李某某等五人向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裁决公司向五人分别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2万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阅卷了解到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为节约当事人诉讼时间,遂决定进行庭前调解。经过反复大量的释法和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委托代理人更是感动于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当场表示回公司筹备资金。为了让当事人少跑一趟,尽快拿到调解款项,承办法官放弃中午休息时间,直至下午2时,该五案全部调解并执行完毕,看到纠纷能够圆满解决,并且极大地节省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承办法官心里感到由衷的欣慰。

  近年来,因未签劳动合同导致的劳动争议案件与日俱增,很多用工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只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自己持有,这些用人单位都错误的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用工协议,劳动法就无法调控;签订劳动合同后就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拥有劳动合同,发生诉讼对用工单位不利;不能随意辞退劳动者等等。

  其实,不签订劳动合同对用工单位也存在很大法律风险,对于用工单位,必须要明确以下几点:一是未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按照法律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用工关系,即形成了劳动关系,劳动者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有些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将社保费用在工资中一并发放,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因为依法缴纳社保费用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定义务,用人单位的此种做法缺乏法律意识。二是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若劳动者需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工单位。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这将导致用工单位内部人员的流动性,对用工单位制度管理不利,对企业文化更是致命,更重要的是对于涉及商业秘密或竟业限制的劳动者不能有效约束。三是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试用不合格予以辞退。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合格,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辞退,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未签劳动合同,则不存在试用期,用人单位在辞退劳动者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刻意躲避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不予用工,防患于未然。

  (行政庭 李梦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