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未央法院刑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团伙敲诈勒索案,陕西省电视台都市热线栏目对此案进行了报道。

  2016年6月,被告人赵某甲等六人从河南省周口市来到西安并租住在灞桥区一小宾馆内,共同预谋采用以“碰瓷”方式敲诈过往货车司机,并明确分工由被告人赵某甲带路、与司机谈判索要赔偿,由被告人李某甲(女)、王某甲(60岁)、王某乙(女)骑电动车佯装被撞倒地“碰瓷”,被告人李某乙、赵某乙(女)负责开车阻挡货车,并将“撞伤”的同伙、谈判的人、司机等送往医院,将电动自行车拉回。该六被告人每日早7时许即开始行动,并以外地牌照大货车作为目标。经查,该六人多次在本市未央区、灞桥区、三原县、泾阳县等地作案,共敲诈得手8000余元伙分挥霍。

  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该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分工,相互配合,多次“碰瓷”敲诈货车司机,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赵某甲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该六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另被告人王某乙、李某乙已向部分被害人退赔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六被告人犯罪参与程度及情节,分别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又七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其作案所使用的电动自行车、面包车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借此案件提醒广大司机师傅:遇交通事故要沉着冷静,提高警惕,发现疑似“碰瓷”事故应及时报警,谨防被骗。

  (刑庭 魏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