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何某、杨某、严某八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宣判后四被告人均表示悔罪服判。

  法庭审理查明,2016年9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杨某、严某等人在本市未央区陕西科技大学沁园小区南门斜对面一烤肉店喝酒,因上厕所与在旁桌吃饭的张春雷(化名)发生口角。后何某打电话叫来胡某一起喝酒,胡某得知此事后顺手拿起桌边的三角铁凳砸向张春雷,张见状逃到烤肉店对面的便利店门口,被告人胡某、严某、何某、杨某先后追上前,继续对张春雷拳打脚踢,其中胡某用塑料凳、啤酒瓶砸向张,致其头部、面部等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张春雷之损伤属轻伤二级。2016年10月19日,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四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四被告人共同向被害人赔偿了因其受伤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5万元,被害人对四名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何某、杨某、严某酒后在公共场所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四名被告人都积极参与犯罪,共同殴打被害人,均为主犯,其中胡某作案手段较为恶劣,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四被告人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四被告人能积极向被害人进行民事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案件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本案中,朋友几个一起吃饭喝酒聊天本是开心事,但酒后无德逞能打人铸成闹心事,既造成他人身体损伤,又让自己破财进班房。请大家引以为戒,在日常生活中与人为善,发生矛盾时要能冷静处理,让我们多一些平和、少一些浮躁,共同构建社会和谐!(作者:未央法院 康彦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