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3.15”国际消费者日,制假售假,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例案件得到集中曝光。今年3月14日,西安中院在二楼刑事中法庭直播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和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件,并邀请广大热心群众前来旁听,现场向大家讲授维权途径、给犯罪分子以刑事制裁,震慑违法者,用法律权威还消费者一个风清气正的健康消费环境。

  假冒注册商标 被判刑一年六个月

假冒注册商标 被判刑一年六个月高某假冒注册商标 被判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4月,被告人高某与胡某(已判决)得知西安某知名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XX”牌珂妍胶囊销路好,便伙同赵某、冉某(均已判决)预谋低价购入假冒“XX”牌珂妍胶囊销售谋利。四人共同出资,高某负责从该知名药业公司四川分公司取得“XX”牌珂妍胶囊防伪标识。胡、赵、冉、高四人聘请的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包装制作假冒“XX”牌珂妍胶囊31箱15盒,并贴上由高某提供的四川地区专供的防伪标识。后经被告人高某介绍,胡某将30箱假冒“XX”牌珂妍胶囊以16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成都某药业有限公司,得实际付款10万元;冉某将制作好的1箱假冒“XX”牌珂妍胶囊以5700元的价格销售给某药房重庆市渝中区大同路药店;剩余的15盒假冒胶囊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审判中,西安中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伙同罪犯胡某、赵某、冉某等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其非法所得二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生产销售假药 1人被判无期徒刑

  1993年9月以来,被告人张某在西安市莲湖区西北一路116号住宅楼1层开设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和西安莲湖泽安中医诊所,其妻子张秀某(另案处理)为财务负责人,张某、张秀某安排被告人张旭某等人从常州、武汉等地联系购买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等西药,安排张亚某、陈某购买胶囊、药瓶、瓶贴及打粉机、胶囊机等生产设备和其他生产原料,指使张旭某、齐建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保健品食品原料里添加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等西药成分,由齐建某等人在山西省定襄县废弃的锻造厂(羊圈旁)等地生产治疗糖尿病的“药品”,同时,张某还以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的名义利用媒体大肆进行治疗糖尿病的宣传。

  自2008年9月到2015年5月,张某先后带领被告人种建某、李树某等人在陕西、山西、河北等30个多个市县的医院、诊所、宾馆等地巡诊,以给糖尿病患者测血糖、开处方、坐堂问诊的方式,通过现场销售、邮寄等途径向糖尿病患者销售添加有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等西药成分的产品。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其所销售的产品里含有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等西药成分。经陕西铭建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张某的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就诊患者达14980余人,生产、销售额为2143.117万元。

  西安中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旭某、李树某身为执业医师,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将其生产的保健品冒充药品向患者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种建某明知糖尿病研究所生产的保健品当中添加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帮助被告人张某等人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万元;被告人张旭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被告人李树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种建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扣押在案的假药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依法予以销毁;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现金900100元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冻结在案的赃款7911444.24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