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赔十!”在我们购物过程中,很多商家都会做出这样的承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购买到假货,商家真的就会赔偿十倍吗?

  案情简介

  西安市长安区法院近日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16年6月,原告陈先生在被告的烟酒商店中购买了3箱18瓶五粮液酒,价值共1.1万元,并得到承诺“假一赔十”。但在和朋友聚餐吃饭时,陈先生无意中发现买到的酒存在质量问题,遂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政府部门在委托五粮液酒生产商进行鉴定后,认为该批酒均为假冒五粮液酒,遂依法对被告进行了行政处罚,但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却一直未得到解决。陈先生无奈诉至长安区法院,要求被告烟酒商店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赔偿其11万余元。

  裁判结果

  西安市长安区法院经审理后,办案法官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由被告烟酒商店一次性支付原告陈先生赔偿款2万元的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

  法官说法

  买到假酒能不能“假一赔十”,要视具体情节而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主张“三倍赔偿”:(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另据第一百五十条:“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据此,当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损害时,可以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十倍赔偿”的相关规定。而本案中,陈先生购买到的五粮液酒虽然属于食品,但由于其并无证据证明该假冒五粮液酒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故其要求被告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请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而被告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赔偿范围内,赔偿陈先生的相应损失。

  作者:西安市长安区法院 刘纯博、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