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6日上午,阎良法院当庭审结了一起暴力袭警案件,被告人王笑、张华依法分别以妨碍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一年又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王笑、张华二人在位于西安市阎良区逸园小区4号楼1单元7楼亲戚赵五杰家中喝完酒后下楼,在该单元1楼楼口处,被告人王笑随地小便,受到在该小区居住的业主周萍、张林夫妇斥责,于是被告人王笑、张华与周萍、张林夫妻二人发生口角并厮打,周萍及被告人张华受伤,张林遂报警。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凌云路派出所民警张鑫和王馨文到达现场,正向报警人张林询问情况时,被告人张华和王笑开始谩骂民警,并上前推搡民警王馨文,将其推倒在该小区门口长椅上,并用脚踹向民警王馨文腹部,导致其腰部软组织损伤。后二人看到民警张鑫手执执法记录仪拍摄出警情况,遂上前抢夺执法记录仪,张华持瓦片欲袭击张鑫并进行威胁,被人拉开。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认定:民警王馨文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笑、张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碍公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参加此次旁听的有公安阎良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30余名同志,为了让大家能够更加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在庭审过后,主审法官就行政政法程序及其执法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解读,在场执法人员纷纷表示受益匪浅,希望以后在工作中能够加强沟通协作,更加规范执法行为,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来源: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