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临潼法院 马煜 

  10月26日,临潼法院对该院首例替考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张某构成代替考试罪,被判处罚金10000元。

  张某生于1989年,今年4月16日下午,其携带他人虚假身份证明和准考证,在临潼区一所中学考场,代替他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心设置的国际理论与实务课程考试,被发现后移送司法机关。张某的行为扰乱了国家考试秩序,构成了刑法第284条规定的代替考试罪。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临潼法院审理的受理此案,年轻的张某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当庭流下了悔恨的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