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哲)9月1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柯长桂申请国家赔偿一案听证会。该院赔偿委员会有关领导、柯长桂及其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会。同时,还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旁听。商洛中院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赔偿法律依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柯长桂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了赔偿的具体项目和请求,双方还就赔偿方式、事项、数额进行了协商。商洛中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方学民代表商洛中院对柯长桂无罪羁押所遭受的人身、精神、名誉等痛苦及损害真诚表达了歉意,并向柯长桂鞠躬致歉。

  2002年6月3日,柞水县原马台乡田丰村村民郝延林因毒鼠强中毒死亡。柞水县公安局确定柯长桂为犯罪嫌疑人,后被逮捕。2003年12月9日,商洛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柯长桂死缓。柯长桂不服提出上诉后,省高院将案件发回商洛中院重审,商洛中院将案件退回市检察院补充侦查后,移送柞水县检察院起诉。柞水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起诉后,柞水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柯长桂有期徒刑十五年。柯长桂不服提出上诉,商洛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柯长桂提出申诉,被商洛中院驳回。2015年6月8日,柯长桂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本案由商洛中院再审。2016年7月1日,商洛中院以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刑事判决,宣告柯长桂无罪。随后,柯长桂向商洛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商洛中院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13年的申冤费用等,共计635万余元,并要求商洛中院在主流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商洛中院对柯长桂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后当日立案,该院院长黄东斌要求赔偿办公室快速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依法及时核算及时理赔,并与柯长桂及其代理人初步达成协议,将于近期作出国家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