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产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提要

  昨日上午,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审议了陕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戴征社作的关于《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为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一项财政部门的职责:财政部门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了相关登记和审批的规定

  一是将生育第一胎子女登记时间延长至孩子出生三个月内,将登记地由镇、街道办一级修改为向女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登记;

  二是再生育申请增加了可以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是明确了再生育审批中其他证明材料的范围:即病残儿鉴定、独生子女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等证明材料。

  根据陕西“单独二孩”政策的有关规定,将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规定修改为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对再婚生育的规定作了适当调整:

  一是将一方再婚前生育过一个子女的情形修改为再婚前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是规定了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没有子女的;

  三是增加了一方是独生子女,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以及一方是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根据《收养法》、《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对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夫妇不发给生育证。

  《条例(修订草案)》的其他规定

  《条例 (修订草案)》增加了免费获取避孕药具的规定,并在服务项目规定中明确,免费服务包括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依据原陕西省卫生厅、原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做好全省失独家庭免费再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增加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家庭申请再生育的,可免费享受一次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承担的规定。

  为打击非法选择性别的人工流产行为,增加了关于终止妊娠药品管理的规定,明确规定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有相关资质的计生服务机构使用;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其销售给未获得相关资格的机构和个人;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该类药品。

  保障政策方面,适当提高了婚产假优待,规定28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增加产假30天;参加婚前检查的,增加婚假三天;参加孕前检查的,增加产假三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