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咸阳中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帅故意杀人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帅和被害人姚某于2009年相识相恋,二人于2019年6月份订婚,定于2019年9月结婚。订婚后,张帅与姚某父亲发生口角,后产生矛盾致使该二人未能结婚,2019年12月姚某将彩礼退回给被告人张帅,张帅遂产生杀姚某家人报复的想法。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张帅不能出村。

  2020年3月20日至27日,张帅先后两次租车前往淳化县寻找姚某欲行凶未果。2020年4月22日中午12时许张帅与姚某相约来到淳化县某酒店见面,当日下午19时许,张帅先后用双手、胸罩、鞋带勒姚某脖子,致姚某死亡。行凶后张帅来到淳化县某小区姚某家中,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钉锤多次击打姚某兄、姚某母亲、姚某兄之子头部后离开,随后张帅拨打110报警。张帅在小区门口等待警察时被抓获。

  被害人姚某现场死亡,经咸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害人姚某兄经抢救无效死亡,系重度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害人姚某母亲、姚某兄之子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帅因婚恋纠纷,故意杀害他人,造成两人死亡两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案情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充分保证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查明了案情。

  被告人张帅对出示的证据、案件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该案件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