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铜川市新区发生了一起电动自行车与小轿车相撞事故,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经医治无效不幸身亡。

  事故中,4辆当时停在路边的小轿车因妨碍视距影响正常通行,被交警大队认定为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同样被追究责任。

  据办案民警介绍,事发当日,冯某驾驶陕B临0069XXX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铜川新区复兴路与建业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张某驾驶的陕AU0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冯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冯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时,该路口西侧中央绿化隔离带端头由西向东依次停放的陕A99XXX号、陕D1LXXX号、陕B6EXXX号、陕A7GXXX号4辆小型轿车妨碍视距影响通行。

  后经该大队调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冯某、张某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违停车主朱某、王某、熊某、颜某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车辆,遮挡了道路内车辆驾驶人的视线,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应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目前,该事故正处于赔偿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