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于2016年的陕西府谷“10·24”特大爆炸案,此前三名非法制造炸药的被告人已被判死刑,近日,当地对存在渎职的警务人员的追责也有了结果。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25日公布的二审裁定书显示:案发地辖区新民派出所原教导员吕正荣、原副所长孙鹏飞及派出所所属的新城川警务室原负责人韩党雄,犯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此案一审判决后,三名被告人曾不服上诉,提起公诉的靖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也提起抗诉。榆林中院二审裁定认为,本案系一果多因,应客观评价三人的责任,不能将本案所有的责任全部归咎于三人,遂维持原判。

  该渎职案的判决文书中认定,此次爆炸造成14人死亡、11人重伤,38人轻伤、48人轻微伤,截止2017年2月17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836021.62元。

  大爆炸牵出辖区公安渎职,三人被判刑

  2016年9月份,府谷县新民镇打井塔村(属新城川警务室辖区)村民张某丙将自己房屋出租给郝卫杰、陈英朝、陈普等人非法制造炸药。当年10月24日,在制造炸药过程中发生爆炸。

  大爆炸发生后,吕正荣、孙鹏飞、韩党雄三人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捕。

  法院判决认定,2016年,府谷县公安局与各基层派出所签订了《缉枪治爆工作责任书》、《府谷县公安局枪爆物品大排查工作责任书》,明确派出所所长或主要负责人为辖区缉枪治爆专项活动第一责任人,要求派出所和辖区各涉爆单位、所长和管区民警、管区民警与村委会、村委会与村民逐层签订责任书,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炸药、雷管窝点和烟花爆竹家庭小作坊,要对易滋生非法制贩枪爆物品的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屋、废旧厂房等部位、场所进行重点排查,要求制定枪爆物品大排查工作责任制,各派出所更要组成专门工作组,落实责任,每月每季逐村逐户进行排查。

  2016年2月至10月24日爆炸案发生前,府谷县公安局分别开展了缉枪治爆专项行动、枪爆物品大排查行动、民爆物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等专项清查活动,要求各基层派出所对辖区内易滋生非法制贩枪爆物品的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屋、废旧厂房等重点部位、场所,开展全面、彻底地排查,要横到边、纵到底,坚决不留死角死面、不漏事项。

  然而,吕正荣作为新民派出所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缉枪治爆专项活动第一责任人、枪爆物品大排查第一责任人、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方面疏于管理,没有落实相关责任,未对警区内的流动、暂住人口和房屋出租登记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孙鹏飞作为警区警长、新城川警务室分管领导,未对警区内的流动、暂住人口和房屋出租登记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亦未对民爆物品进行逐户排查,未发现辖区内非法制造爆炸物等安全隐患。韩党雄作为新城川警务室的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对辖区内的流动、暂住人口和房屋出租进行登记的工作职责。

  法院认为,三人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排查辖区内出租房屋、流动人口,未发现辖区出租房屋内非法制造炸药,直至发生爆炸事件,最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2019年10月18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靖边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吕正荣、孙鹏飞、韩党雄犯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二审:一果多因,不能将所有责任归咎于三人

  宣判后,吕正荣、孙鹏飞、韩党雄均不服判,分别上诉。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也提起抗诉,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审判决对三被告人量刑畸轻,确有错误。三被告人的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后果远超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且原审判决将基准刑确定为三年实属错误,更不应宣告缓刑。同时三被告人玩忽职守实属情节严重,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原审判决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亦属错误,如此刑罚无法弥补三被告人给国家、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失,无法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对于检方“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的抗诉意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没有支持。该院认为,三上诉人不能正确、切实履行公安民警的职责,对辖区内的爆炸物品疏于监管,对缉枪治爆专项活动没有进行具体的安排部署和认真检查督促,不能及时掌握其辖区范围内流动人口及房屋出租情况,导致“10·24”爆炸案的发生,确实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该爆炸案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系由村民张某丙私自出租违建彩钢房、犯罪分子郝卫杰非法制造炸药的犯罪行为所直接引发,是爆炸案的决定因素,因此,本案系一果多因,应客观评价三上诉人的责任,不能将本案所有的责任全部归咎于三上诉人。

  2020年7月27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上)诉,维持原判。

  另据中新网报道,2018年9月12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这起特大爆炸案中,非法制造炸药的被告人郝卫杰等11人公开宣判,其中郝卫杰、陈英朝、袁保欣被判处死刑,被告人郝净杰、陈普被判死缓,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