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靖边宣判了一起涉恶二审刑事案件。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靖边宣判了一起涉恶二审刑事案件。

  西部网榆林讯(记者 李明 通讯员 俞中院)冒充警察,专挑偏僻路段的独处男女“下手”,实施敲诈勒索。近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靖边宣判了这起涉恶二审刑事案件,此案由靖边县人民法院一审。

  靖边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姬文宽、宋波、王小兵共同预谋,结伙假冒人民警察,身着警察制服,携带记录仪、手铐等作案工具,驾驶假牌照车辆,针对靖边县城周边偏僻路段停留、单独相处的男女,以“拘留”被害人、曝光其隐私行为等恐吓、要挟被害人,迫使被害人交钱“私了”,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其中在敲诈被害人陈某某时使用暴力殴打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钱财10000元。综上,姬文宽、宋波抢劫一次,抢劫数额10000元。姬文宽、宋波共同结伙实施敲诈勒索二十一次,敲诈勒索金额共计184300元。王小兵伙同实施敲诈勒索二十二次,敲诈数额194300元。

  故被告人姬文宽、宋波、王小兵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姬文宽、宋波同时又构成抢劫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三人以相对固定形式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要胁、威胁等手段,在靖边城区多次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百姓,应当认定为“恶势力”。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靖边法院分别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6月5日,榆林中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榆林两级法院共组织了3次集中宣判,共宣判一、二审黑恶势力犯罪案件14件3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