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合法手续,李女士却发现自己创办的幼儿园的名称成了另一家幼儿园的名字,就连法定代表人也成了他人。

  完成新园设计去报备

  发现园名被别人用了

  李女士2000年与人合伙申办幼儿园,当年以“铜川市新区第一幼儿园”的名义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2004年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并开园;2007年合伙人退出后,李女士向教育部门和民政部门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2009年获得变更证书;2010年,李女士将幼儿园场地租赁给其他幼儿园继续使用。

  “当时想着以后还要办园,所以能审核的相关证件,我一直都在审核。”李女士表示,因为2010年后确实没有办学,就停止了教育部门办学资格证的审核。但民政和质检部门的审核每年都在进行。

  12月11日,李女士告诉华商报记者,2016年,租赁合同到期,她准备提升改造幼儿园,扩大办学规模,所以幼儿园暂时停园。2018年初,完成新园区设计布局后,她到有关部门报备时才发现,早在2016年,铜川市新区第一幼儿园的名称已被一所公办幼儿园使用,而且“铜川市新区第一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变成他人。“土地所有证上使用人是‘铜川市新区第一幼儿园’,我现在就是想变个名字重新办园,土地手续都过不去,更别提规划等其他部门。”李女士说,无奈之下她从今年7月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至今,得不到任何回应。

  李女士出具了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50年使用权的文教用途国有土地使用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多张证书和证明,上面均显示法定代表人为李女士本人。

  教育局:已取消办学资格 但文件未找到

  铜川市教育局新区分局副局长郭海峰称,2004年批准过一个铜川市新区第一幼儿园,2007年法定代表人发生过变更,2009年的时候发过一个办学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正是李女士。

  “办学许可证要年检,有效期是一年,从2009年发放后,(新区第一幼儿园)一直没有年检,也没有办学。”至于名称为何会被其他学校使用,郭海峰表示,2016年铜川新区为加大学前教育,给小区配建幼儿园,经新区管委会研究,确定锦绣园幼儿园为“铜川市新区第一幼儿园”。

  对于撤销李女士民办幼儿园办学资格的文件,郭海峰表示,取消该民办幼儿园办学资格应该有公告和文件,正常情况下,取消办学资格教育部门都会通知注销并登报公示,但目前教育局还没有找到,李女士的情况之前从未发生过。

  对于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却未办学的单位,教育部门能否直接撤销其办学资格,郭海峰回应,很多事情都在完善过程中,除发生重大教学安全事故之外,主管部门不能直接取消其办学资格。

  民政局:没文件没告示 已撤销登记证书

  12月11日,铜川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科长雷孟远表示,根据民政部令第27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因此李女士的“铜川市新区第一幼儿园”已被撤销。记者提出能否查看撤销公示或文件时,“没文件、没告示,就是撤销了”,雷孟远说。随后,雷孟远出示了一份名为《关于对2016年度市级社会组织年检情况的通报》(铜民发[2017]70号)的文件,并表示“铜川市新区第一幼儿园”的名字在该文件拟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名单中。但该文件中并未出现“铜川市新区第一幼儿园”。雷孟远说:“文件上拟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的‘铜川市第一幼儿园’就是‘铜川市新区第一幼儿园’,文件上少打了两个字。”

  “红头文件代表的是一级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的法规政策,官方正式文件竟然会出现‘少打了两个字’的‘差错’,让人无法理解。”李女士说,更何况这份名单仅仅是拟撤销名单,而并非是正式撤销。”截至记者发稿时,涉事部门铜川市教育局新区分局提供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8年12月6日的《关于铜川市新区第一幼儿园(民办)更名的批复》,同意将原铜川市新区第一幼儿园更名为铜川市新区阳光青葵幼儿园,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申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李女士说,这份批复,她不知道又要跑多久。

  >>律师说法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

  针对此事,陕西省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兴武表示,程序的合法性是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基础。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在准确的前提下,还要有准确送达。就目前实际情况判断,这份件没有依法公示和送达,因此,该文件也对当事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周兴武律师表示,因为“铜川市第一幼儿园”和“铜川市新区第一幼儿园”没有关系,“铜川市新区第一幼儿园”在没有被撤销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依法核准,并要求延续主体资格。如果主体资格已经被他人使用,管理部门谁把主体资格给出去的,谁就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表示:无论是民政部门撤销登记还是教育主管部门取消办学资格,都属一种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如果没有履行以上法定程序,有可能导致行政处罚无效。 华商报记者 袁小锋 实习记者 田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