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三秦都市报

  近日,韩城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甲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李乙(系李甲之女)以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2017年12月2日10时许,被告人李甲将被害人王丙骗至其家中彩钢房后,强行将王丙推倒在床上后撕扯开其外衣在其胸部乱摸,被赶到现场的王丙之母发现制止,被告人李甲乘机逃跑。案发后,公安机关告知被告人李乙其父李甲涉嫌犯罪,让其配合公安机关寻找其父亲并规劝其投案自首,被告人李乙明知其父李甲犯罪的情况下,联系到其父后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向其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父逃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甲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强制猥亵罪;被告人李乙明知其父涉嫌犯罪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窝藏罪,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甲、李乙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甲猥亵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其依法本应从重处罚,鉴于李甲当庭自愿认罪,故对被告人李甲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乙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李乙有坦白情节,系初犯,故对李乙的辩护人辩称其有坦白情节、一贯表现良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之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韩城市人民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二被告人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