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陕西司法厅:对今年来办理的商品房销售摇号公证进行全面自查

  6月3日上午,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李艾平主持会议,专题研究加强商品房公开销售摇号公证质量监管工作,讨论《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商品房公开销售摇号公证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会议听取了汉唐公证处、西安市司法局、西安市公证处关于西安市长安区融创“南长安街壹号”等项目商品房销售摇号公证工作汇报,传达了司法部律师公证指导司相关工作要求。会议认为,今年以来,西安地区公证机构积极开展商品房公开销售摇号公证业务,协助房管部门营造了公开、公平、有序的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近期“南长安街壹号”售房摇号事件有关公职人员被处分、相关犯罪嫌疑人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公证人员虽然没有违纪违法行为,但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机构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从中吸取教训,采取有力措施,预防执业风险。李艾平在会上作了讲话。

  李艾平要求,各相关公证处要加强质量风险摸排。

  要对今年以来办理的商品房公开销售摇号公证进行全面自查,形成专项报告报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部门要组织精干力量,对公证机构办理的商品房公开销售摇号公证进行质量专项督查,重点对公证机构使用电脑摇号过程中,电脑和软件的可靠性认定(是否由权威部门检测认定)、摇号现场采取的防范措施、对电脑操作员的现场监督、审查参与摇号购房者的信息等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发现存在问题隐患的,要认真研究制定应对解决措施,及时上报省厅。

  李艾平强调,各相关公证处要严格受理审查标准。

  公证处受理商品房公开销售摇号公证申请,要严格遵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在申请人提交一般证明材料外,要严格审查销售许可证(或活动批准文件)、摇号规则(方案)、公示情况说明等材料,确保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机构要重点对摇号活动规则的明确性、合理性以及操作性进行审查,认为活动规则不完善的,应当要求公证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拒不修改的,不予受理。

  李艾平指出,全省各级公证机构要建立备案评估制度。

  公证机构在办理此类业务中,要严格执行重大敏感案(事)件报告制度,及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报备。相关公证处要重点对今年以来办理过的此类公证进行全面质量排查,查找管理漏洞,提出改进措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工作指导,确保不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西安市公证机构自检和改进工作情况由西安市司法局进行评估,汉唐公证处自检报告报省厅评估,评估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此类业务。

  李艾平要求,相关公证机构要加强质量风险管控。

  公证机构办理商品房销售摇号公证业务,可以采用传统手工方式进行,也可以使用电脑软件摇号。采用传统手工方式的,要保持摇号器具的一致性、标准性、可靠性。采用电脑软件摇号方式的,应当使用公证机构自备电脑,使用公证机构自有或政府主管部门开发的软件和操作平台,不得使用申请人或业务联络人提供的电脑、软件和操作平台。使用第三方软件和操作平台的,应当经由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专业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电脑软件摇号前,承办公证员要对运行环境进行测试。

  李艾平指出,相关公证机构要审慎把握公证环节。

  公证机构要指派素质过硬、经验丰富的公证人员办理商品房公开销售摇号公证业务;要和申请人共同制定应对现场突发情况的处置预案;摇号开始前,要对摇号器具或电脑软件进行模拟测试,查看有无异常情况;对整个摇号过程要制作现场工作记录和进行现场录像;摇号结束后,承办公证员要采取有效方式对相关电脑软件和原始数据进行保全。办理商品房公开销售摇号公证业务时,要公开说明选房过程不属于公证监督范围。

  公证机构办理商品房公开销售摇号公证业务,要预先制定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现场公证监督要严格按照预定的活动规则和程序进行,如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承办公证员应当果断终止公证事项。在工作现场摇号器具或摇号软件发生无法排除故障的情况,或者出现因不可抗力或人为原因导致摇号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承办公证员根据情况决定中止公证事项,避免出现不良后果,影响公证公信力。

  西安市司法局局长张华俊,省公证协会会长、汉唐公证处主任杨磊,省司法厅律师公证管理处负责人王小桥、副处长倪远伟,省公证协会秘书长刘晓龙,西安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处长熊伟民,西安市公证处主任陆彦、副主任夏秀武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