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消保《条例》明确商品计重。

  西部网讯(记者 熊惠玲)2017年9月1日,《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经历了第三次修订后正式实施。在今天(10月11日)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陕西省工商局副局长余智德以及行业专家就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内容与特点向公众作了详细解读。

  修订条例需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陕西省工商局副局长余智德介绍说,陕西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1998年经陕西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在2010年又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修订。今年7月份又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进行修订。

  “修订这部法规的主要理由,第一是要和上位法保持一致的需要。”他说,消保条例的上位法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2014年经全国人大进行了修订,同时《陕西省消费者保护条例》也应该随之进行修订。

  他表示,还有一个原因是,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一些消费形态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比如现在能够见到的网上购物,老年群体的消费,以及预付费卡的消费,这种在过去是没有的,这种消费形态也需要在新的法规之中进行规范,所以就要对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再次修订。”

  新《条例》使消费者监督更广泛、维权更充分

  “新《条例》使消费者的权利更加充实。”陕西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侯俊宝介绍说,新《条例》在明确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基础上,在公平交易权中增加了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和搭售商品服务的权利。

  “在监督权中,对监督权进一步细化,规定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服务、计量等提出评价意见,对商家的侵权违法行为可以进行举报,可以向媒体进行反映,对行业规则、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格的调整有建议的权利。”他表示,这个使消费者监督更加广泛,维权更加充分。

  捆扎大闸蟹稻草不能计价

  陕西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侯俊宝表示,经营者义务在新《条例》是重点修订的章节,变化的内容也比较多,与消费者和经营者关系十分密切,大致分为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两部分。

  他说,在一般规定关于商品计量的问题上,新《条例》规定,经营者要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不应该短斤少两,不能将包装物的重量作为计价的依据。“比如经营者销售大闸蟹,大闸蟹上都捆绑有稻草,有些经营者将稻草绳的重量按大闸蟹的价格卖,这就是不符合新规的。”

  另外,新《条例》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持有的超过有效期的,而且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以前有些经营者就作废了。他说,这次新《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必须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对13个热点消费领域的经营行为划红线

  侯俊宝介绍说,在特别规定里,主要是对13个热点内容进行了规范。

  “一个是餐饮服务经营者,应该为消费者免费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他说,有些餐饮经营者在经营的过程中,向消费者收取一次性餐具的费用,或者最低包间费用,这都是不符合规定的,消费者应该有权拒绝。

  “机动车现在销售量非常大,新《条例》对机动车经营者做出新的规定,规定机动车的经营者在销售机动车的时候不能搭售汽车附件,不能接受指定的保险人投保或者接受指定的装饰装潢服务等。”他说,对13个热点消费领域的经营行为划定了红线,就使得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