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凤县某餐饮店为提味增香,增加顾客回头率,在其自制的油泼辣椒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罂粟壳。宝鸡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食品监督抽检及时发现该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与当地司法机关协同配合,有力查处了这起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刑事犯罪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16年7月,宝鸡凤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在市场快速检测过程中发现,侯某经营的餐饮店用于调制面皮的自制油泼辣椒中,罂粟壳快速检测项目结果呈弱阳性,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将该批油泼辣椒送法定检验机构进一步检验,并与公安机关展开联合调查,最终确认该批油泼辣椒中违法添加了非食用物质罂粟壳。因该案涉嫌犯罪,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查处结果

  该案经凤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认为侯某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凤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6年12月,当地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侯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三、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典型案例。罂粟壳中含有吗啡、可待因等生物碱类物质,属于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罂粟壳只能用于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生产以及医疗配方使用,禁止非法经营、运输和使用。公安部1993年发布的《关于坚决制止、查处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罂粟壳含有吗啡等物质,易使人体产生瘾癖,对人体肝脏、心脏有毒害作用。为此,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食品整治办〔2008〕3号)中明确将罂粟壳列为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当事人自制油泼辣椒中违法添加罂粟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禁止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侯某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