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讯(陕西广播电视台《今日点击》记者 孙增胜)虽说集资房目前已被国家停止,但前些年,集资房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职工的住房问题。由于集资房自身存在的缺陷,遗留问题也不少。近日,就有榆林市药检所的职工向我们栏目反映,说他们在2001年集资建房,过去了16年,开发商换了两个,购房款先后交了六次,房价由最初的每平方米900多元,也涨到了现在的每平方米2900元。尽管这样,他们仍然拿不到房子。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单位集资建房16年 职工仍是望房兴叹

  今年71岁的沙向池是榆林市药检所的退休职工,退休十几年来,当年的集资房成了他的一块心病。

  榆林市药监局所退休职工沙向池:“修这个房子的时候,我50多岁了,现在等到我70多岁了,我头发都等白了,我还住不进去,我还能再等几年呢?”

  2000年5月,榆林市药检所和当时的榆阳乡新乐村签定了5.5亩的征地协议,土地性质为集体。2001年12月,榆林市药检所和榆林市佳通贸易开发公司签订了《集资建房协议》,双方约定房屋价格为每平方米998元,面积不低于100平米,交房时间是2002年11月30号。

  榆林市药监局所退休职工沙向池:“2001年。”

  记者:“交了多少钱?”

  榆林市药监局所退休职工沙向池:“交了两万元。”

  交了建房款,大家都等着交房的消息。可是,第二年,等来的消息却令大家很失望。

  榆林市药检所职工家属:“等来的消息说把这里换在西沙了。”

  记者:“不在这里建了?”

  榆林市药检所职工家属:“不在这里建了,大家听了这个消息非常愤恨,因为离我们单位太远了,都不同意。”

  事情一直僵持到2005年,原所长韩继林退休后,新所长屈国平上任,才收回了集资款,并解除了集资建房协议。2007年9月,药检所再一次将集资建房提上议程。这一次,和药检所签订合同的是榆林市宏威房地产开发公司,遵照职工的意见,建房地址仍旧在原来所征用的土地上。合同约定:乙方陕西宏威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甲方榆林药检所交付总套数不少于70套,建筑面积每套不低于100平方米的两栋五层单元房,否则责任完全有乙方陕西宏威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交房时间为2008年12月20日。经过这一折腾,楼房设计没变,房子面积没变,但房价涨到了每平方米1458元。面对这样的涨价,大家当时还表示理解。

  榆林市药检所退休职工高春会:“2007年交了7万块钱。”

  记者:“当时大家都交了?”

  榆林市药检所退休职工高春会:“非常高兴,都交了。”

  2008年年底,交房的时间到了,然而房子还是没有完工。

  榆林市药监局所退休职工沙向池:“建一阵停一阵。”

  记者:“结果到了2008年,房子还没有建起来?”

  榆林市药监局所退休职工沙向池:“没有,地基还没出来,又要交钱。”

  接下来,从2009年到2013年9月,应药检所要求,职工们分别又交了四次建房款。这样算下来,从2001年到2013年,十三年时间里,榆林市药检所的职工们分6次,每人总共缴纳了26.4万元的建房款。

  记者:“那这一套房子算下来,总价是多少钱?”

  榆林市药检所职工常云:“十七万多元,十七万五千元。”

  记者:“十七万五,现在交了多少钱?”

  榆林市药检所职工常云:“交了二十六万四千元。”

  记者:“那就超出了多少?”

  榆林市药检所职工常云:“超出来八万九千元。”

  调查中记者得知,职工们所说的多交了8.9万元,其实并不是购房款,而是办理建房手续的相关费用。由于当时榆林药检所购买的是村上的集体土地,需要转换土地性质,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为此还和开发商陕西宏威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建房合同中进行了约定:甲方按平米价将位于肤施路西5.53亩土地开发需要办理的土地、成建、设计、环保、人防等有关手续承包给乙方办理,并一次性核定费用,由此出现的问题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榆林市药检所退休职工王润梨:“让什么时候交,我们就什么时候交,一天也不能迟。”

  在榆林市新乐村记者看到,药检所的集资建房主体工程已经完工。职工们说,现在榆林市药检所还要他们交第7次钱。

  榆林市药检所职工家属胡永进:“最后一次让我们交12万块钱。”

  记者:“大家不同意?”

  榆林市药检所职工家属胡永进:“我们交的钱就交了二十六万四千元,我们就感觉到有些冤枉,我们不知道那些钱花到什么地方去了,为什么还要我们再交钱?”

  建好的房子住不上 领导称“原因说不清”

  记者来到榆林市药检所了解情况。

  榆林市药检所所长朱艳华:“房子没交嘛。”

  记者:“还是开放商占着?”

  榆林市药检所所长朱艳华:“还是人家锁着,没结算嘛,开发商提的价格和大家预想的价格算不在一块。”

  记者:“这个问题又回来了,那价格是提前咱们合同有约定的嘛?”

  榆林市药检所所长朱艳华:“是。”

  记者:“你按照合同走就完了嘛?”

  榆林市药检所所长朱艳华:“走不了合同。”

  记者:“那签合同是干啥的?”

  榆林市药检所所长朱艳华:“那这个,这个我还不好说这个事,我不好说这个事。”

  既然没有结算,那么,药检所要求职工们再交12万元是怎么算出来的呢?

  榆林市药检所所长朱艳华:“这个事就是我给你刚说的,大家商讨以后,初步定了这么一个价,准备拿这个价和开发商结算以后,给大家分房,结果大家都觉得价位太高了不接受,所以就把这个搁置了。”

  从药检所跟开发商所签定的合同看,并没有可以随意涨价这一条款。那么,对于开发商不遵守合同约定,不按期交房,作为药检所为什么不诉诸法律呢?

  榆林市药检所所长朱艳华:“跟律师咨询过,人家给出的答案不建议上法庭,上了法庭给大家的伤害可能更大。”

  记者:“为啥?怎么还伤害更大?”

  榆林市药检所所长朱艳华:“这个还真不好说。”

  那么,开发商陕西宏威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什么不遵守合同约定?在和药检所的合作中是否另有隐情呢?在榆林市药检所所长办公室,朱艳华和记者分别给开发商张廷仁打电话,可是一直没人接听。

  榆林市药检所所长朱艳华:“不接我电话。”

  随后,记者也多次联系开发商张庭仁,但始终不接电话。采访中,榆林市药检所的职工们私下告诉记者,目前,开发商之所以不交房,是因为药检所跟开发商私底下存在着不可告人的交易。对于职工们的这种说法记者无法核实,但是,希望榆林市纪委和政府部门能介入调查,给群众一个真相。那么,作为榆林药检所职工究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我们来听听法律专家的观点。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樊晓周:“职工可以第一要回集资款,包括利息损失。第二个部分,如果职工不愿意要房屋款项而坚持要房屋,在两个条件满足的情况下:第一如果建房的所有资金,均为职工集资而没有单位的福利性质,第二有证据证明,开发商明知是集资房的行为。在这两个条件满足的情况下,职工可以作为主体,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交房。”

  从2001年开始交钱集资建房,先后交了6次钱,历时16年,榆林药检所的职工到现在仍然是望房兴叹。不知道这些职工还要再等多久才能住进新房,对于此事,药检所负责人居然说不明白,开发商玩失踪,这中间到底有什么问题?也不知道榆林市房管部门是否知情?开发商和药检所当初签的双方合同难道也是儿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