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许海郡 记者 高乐)一国企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盗窃原油,结果东窗事发,不仅丢了工作,还被判刑罚。近日,吴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嫌疑人张某等,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随后,吴起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不等。

  张某为吴起县采油厂采油工,由于工作表现较好,被任命为某采油站站长。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某在和朋友聊天中萌发了偷油发“外财”的念头,伙同采油站职工及社会人员刘某、李某等人计划实施偷盗原油。几人分工明确,张某与刘某相互配合,将井场的原油留存在储油罐内,并由张某负责运油车辆在井场的安全。李某负责联系张某买卖原油,雇佣齐某驾驶轿车望风,安排刘某、陈某驾车在井场装原油并将原油运送到收油窝点出售。将原油从储油罐抽走后,为将原油数量补平,张某将站内井水注入储油罐,以水充油,以期瞒天过海。

  2016年6月,张某等人再次偷盗原油时,被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当场发现抓获,随即立案侦查。后移送吴起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检察机关审查后,于同年11月向吴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等人身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具有管理国有企业资产的职责,但其利用职务便利,与刘某、李某等人内外勾结,监守自盗,将国有企业原油非法盗卖,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