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马黎)近日,山阳法院在审理一起邻里之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因一时情绪激动,当庭撕毁吞吃原告提供的原始借据,严重妨害了诉讼秩序,法庭当即对其采取拘留、罚款制裁措施。在法律的威慑下,被告泪流满面,当庭致歉悔过,后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以案说法

  山阳县人民法院法官孔庆鹏: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制定了法庭规则,诉讼当事人吞吃证据是不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法庭规则,妨碍了诉讼秩序的安定性、有序性。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同时吞吃证据系毁灭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毁灭重要证据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本案徐某某吞吃借条的行为,本院视其情节与危害依法处以罚款并拘留。

  证据被毁案子应该怎么判?判决是以审理所查明的事实为依据,而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有多种途径,在部分证据毁灭的情况下,法院可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其他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