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西安市统筹办印发了《关于推进幸福新农村示范工作大力提高新农村建设水平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新一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健全经济组织、发展主导产业、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公共服务、培育文明乡风、加强村庄治理等六个方面为重点,全面推进“物”的新农村和“人”的新农村建设,为“十三五”时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工作指明了方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参与者我深受鼓舞。

  回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十年,广大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阎良为例,2006年至“十二五”末,新农村建设累计投资1.6亿元,实现了自然村村村通公路、村村通公交、户户通自来水,建立了“组清扫、村收集、镇街清运、区处理”的垃圾收集处理模式,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卫生面貌大为改善。关山国家重点镇、武屯市级优先发展镇建设力度不断加大,新兴街办省级整镇连片推进村庄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形象初现。建成市级新农村示范村、重点村73个,启动建设了关山胜景社区等8个标准化新型农村社区和振兴二龙聚等12个农村片区化中心社区,为城市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搭建起新的平台。农村改革进一步深化,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土地承包经营权信用抵押贷款突破瓶颈,全区共评定信用等级13616户,授信5615户,累计授信金额2.2亿元,实际累计使用贷款1.9亿元。被授予全国第三批发展和改革试点城区,第二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试点区县和全省新型城镇化试点区。城乡教育、卫生、文化、社保等社会事业实现均衡发展,甲级村卫生室、社区标准化服务体系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工伤、医疗保险等领域实现了全覆盖。甜瓜、蔬菜等农业主导产业蓬勃发展,相继建成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3个、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7个、市级休闲示范园区2个、区级现代农业园区5个、初具规模并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的园区40个,培育农业合作社293个、家庭农场10个。农民人均收入18572元,城乡收入比由2010年的2.56:1缩小到2015年的2.18:1。

  过去十年,我们虽然在新农村建设上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作为西部地区,我们城乡二元结构的特点还十分明显,新农村建设较发达地区还有明显差距。农村经济发展大多以户为单位分散经营,以村为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还未建立或者不够健全,集体经济造血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依然以政府投资为主。村级集体资产管理还不够规范,产权还不够明晰,资源利用率较低和利用不平衡等问题依然存在。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增进农民福祉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推动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美好愿望浓缩为使“人民幸福”的普适理念。目前,我市全力推进的幸福新农村示范村建设正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以建立农村股份制集体经济组织为突破,以发展主导产业增强农村集体内生动力为抓手,实现把广大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齐头并进的重要举措。如何将这一增进农村福祉的重要举措落到实处,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幸福新农村示范村项目建设内容虽然只有六项,但涉及面广、涉及部门多,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统筹部门综合协调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是坚持规划引领。

  幸福新农村示范村建设是“十三五”时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工作之一,要坚持以“五大理念”为指引,科学制定和编制本辖区“十三五”时期幸福新农村示范村建设规划和每个项目村的产业发展、产权改革、村容村貌整治等详细规划,为项目的具体实施制定明确的时间表、路线图。

  三是加大项目整合

  幸福新农村示范村项目内涵丰富,建设标准高,在专项建设资金有限的前提下,各涉农部门要加大扶持力度,将归口管理的涉农资金有效整合,在“幸福新农村示范村”优先摆布建设项目,集中打造亮点。同时,也要调动各金融机构的积极性,要加大金融支持产业发展力度,完善和落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及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等鼓励自主创业政策,扶持农民以创业带动发展。

  四是勇于改革探索。

  幸福新农村建设要在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下功夫全面建立农村股份制经济组织,彻底理顺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同时,还要结合实际在推进空心村整治,农村土地流转,职业农民培养,农村建设三规合一,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农村基层治理等方面不断探索,形成农村发展的强大内生动力。

  五是广泛宣传动员。

  幸福新农村示范村建设是增进农民福祉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尤其是基层镇街要广泛宣传动员,发挥广大农民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进来,不等不靠,自力更生,努力实现“人”的新农村和“物”的新农村协同发展。

  阎良区统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