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的最后一天,陕西省西安市纪委监委通报了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原主任唐宁被“双开”的消息。而在此之前,唐宁已于2020年12月22日因受贿罪一审获刑十年,并处罚金60万元,受贿所得763万元人民币和5万美元被依法没收。

  2020年12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刊发的《唐宁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披露了上述审判结果。

  唐宁1964年4月出生于陕西省宁强县,曾任西安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主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等职,于2013年12月至2020年11月担任西安市人防办党组书记、主任。

  2020年4月28日,唐宁被西安市监委留置,同年6月18日官方通报了他接受审查调查的消息。4个月后,唐宁于10月28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11月5日被依法逮捕。12月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唐宁提起公诉。西安市中院于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其受贿情节主要发生在担任市人防办“一把手”期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9年,唐宁利用其担任西安市人防办党组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人防工程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763万元人民币和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98.2665万元。

  其中,2016年至2017年,唐宁利用担任西安市人防办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西安基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的请托,为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曲江文化运动公园单建人防建安工程提供帮助,该工程实际由西安基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

  《判决书》显示,唐宁共分五次收受了蔡某某给予的580万元:2015年八九月,唐宁在新兴之家小区家中,通过高某某收受蔡某某给予的20万元;2017年四五月,唐宁在新兴之家小区门口,收受蔡某某给予的50万元;2017年底,蔡某某按照唐宁的授意,在深圳前海瑞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蔡某某侄子司琪名义,为唐宁购买400万元份的“瑞园长盈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上半年,唐宁在西安市文景小区家中,收受蔡某某给予的100万元。2016年底,按照唐宁要求,蔡某某代其向燕某某退款10万元。

  2019年底,唐宁得知西安市纪委正在调查曲江文化运动公园单建人防工程相关问题,遂在西安市文景小区地下车库退给蔡某某65万元和5万美元;2020年4月,基于相同的原因,唐宁安排蔡某某将400万元份基金赎回。蔡某某安排司琪分两次将上述基金赎回,蔡某某将该笔基金连同孳息422万元部分用于工程项目,部分自用。

  对此,辩护人辩称唐宁收受蔡某某580万元中,400万元因蔡某某没有交付给唐宁,唐宁也没有收到该笔400万元,故该起犯罪属于犯罪中止;收受蔡某某给予的100万元,唐宁在调查之前已经主动归还蔡某某,应当从宽处理。

  针对该辩护意见,西安市中院综合评判认为:蔡某某虽根据唐宁的要求以司琪名义为唐宁购买价值400万元的基金,但蔡某某未将购买合同、基金账户及密码交付唐宁。行贿人虽与受贿人达成行贿受贿的合意,但该笔基金仍由行贿人掌控,唐宁尚未实际占有,受贿行为尚未全部完成。唐宁在蔡某某为其购买该笔基金后,时刻关注基金走势,反映出其在主观上具有占有该笔基金的目的,只是由于其发觉调查机关已经调查蔡某某所承揽的项目,担心自己被查处,为掩盖罪行而让行贿人蔡某某处理掉该笔基金,显系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占有该笔基金。其行为符合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属于犯罪未遂。

  西安市中院最终认定,唐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西安市检察院指控唐宁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

  但西安市检察院指控唐宁收受蔡某某400万元基金一节属于犯罪既遂有误,西安市中院予以纠正。鉴于唐宁在组织调查期间主动供述大部分组织不掌握的受贿事实,且收受蔡某某400万元基金及孳息一节属于犯罪未遂,认罪认罚,退缴犯罪所得赃款,并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唐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唐宁受贿所得人民币763万元和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98.266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赃款及孳息人民币791.0665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