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印发。

  分级标准

  西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规定执行,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构成

  西安市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是处置和管理全市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成立西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委外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秦岭保护局、市气象局,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Ⅳ级):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黄色预警(Ⅲ级):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橙色预警(Ⅱ级):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红色预警(Ⅰ级):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响应分级及启动条件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I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及省级层面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启动本预案并组织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应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