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住建局下发了《西安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资料图
房屋销售开始到结束应全程公示相关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企业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客服联系电话;委托销售的,应当公示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联系电话。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证件信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
全装修商品房应公示装饰主材名称品牌型号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项目信息: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楼幢分层平面图、立面图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规划设计指标;各楼幢当月工程进展及对应图片资料;车位(车库)规划配比、个数、类型、面积、位置、租售方式等;项目内设置的综合商业、物业服务用房、社区办公或活动用房、公共厕所、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及居民养老服务等配套设施设备的位置、面积等。
全装修商品房项目,应公示全装修内容、装饰装修标准及交付要求(包括主要装饰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提供室内设施设备的,应当标明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及安装标准等),并设置专门区域用于展示主要建筑材料及设施设备。
销售商品房应公示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和监管账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房屋销售信息:购房流程指引,包括购房信息登记、购房资格审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按揭贷款等环节所需条件、资料、时限等内容;向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的商品房预(现)售方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销售进度表;房屋户型图(详细标明各房间开间、进深尺寸及层高);《西安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牌》、《西安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表》(含每套房屋单价、总价等信息);测绘机构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含每套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等信息);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承诺书;项目设定土地抵押或建筑物抵押的,应公示抵押情况以及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书面意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和监管账号;所有驻场销售人员姓名、职务、照片(不小于5寸)。
资料图
对项目可能产生的废气噪声烟尘等
影响因素需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红线外200米内对项目可能产生废气、噪声、烟尘等影响的因素,包括公共厕所、垃圾站、变压器、通信基站、道路、桥梁、隧道、火车站、汽车站、油气库站、危险品仓库或殡仪馆、公墓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红线内可能产生废气、噪声、烟尘等影响的因素,包括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站、变压器、换热站、配电室、通信基站、车库出入口、健身场所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教育信息:购房人所购商品房相对应的学区或学校,应以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入学政策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无权承诺。
卖房时应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项目二维码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物业服务信息: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项目信息互联网查询渠道及投诉途径:本商品房项目二维码;西安市商品房销售行为诚信平台投诉指引;项目所在地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投诉电话;有集团公司的,应当公示集团公司投诉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
公示信息应放置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
规定要求,公示的以上信息应放置在销售场所显著、醒目、便于翻阅的位置,可以采取公示栏、公示簿、查询机、电子屏幕等方式展示。
资料图
房屋实际交付标准
应与样板房展示内容保持一致
房屋销售场所、样板房应当设置在永久性建筑内。项目销售时展示的绿化、园林等景观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建造,不得采取先扩大景观建设范围后拆除的方式误导购房人。
房屋实际交付标准应与样板房展示内容保持一致。交付标准为毛坯的,样板房应当以毛坯形式展现;交付标准为全装修的,样板房内摆放的家具、家电等非交付范围的设施设备,应标注尺寸大小,并在显著位置明示非交房标准。采取互联网线上方式售房的,也应按照本规定要求将需公示内容逐项在线上公示。通过VR视频等方式展示样板房的,应当真实展示房屋全貌。
未按规定公示且拒不整改的企业
将被暂停网签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以视频和照片方式留存销售信息公示内容和样板房装饰装修内容。因信息公示问题产生交易纠纷的,买卖双方应本着平等、公平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