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西安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西安市公安局开展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二、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三、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均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安机关敦促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五、广大群众发现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请及时拨打110或向辖区公安机关举报。

  西安市公安局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