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药品挂网工作,日前,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药品挂网动态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将动态调整我省部分挂网药品信息变更、挂网药品目录及挂网药品价格。
据悉,此次调整范围包括《国家基本药物(2018版)》、陕西省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和非药品目录部分。
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挂网药品信息变更申请,按相关业务流程办理。挂网药品目录原则上每季度调整1次,每个季度首月的前两周开放省药械采购平台接受企业申报,调整挂网药品目录。
“限价挂网目录”调整为:常用低价药品、妇科儿科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自主申报价格申请进入“限价挂网目录”。
一是低价药清单中的药品,可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西药日均费用不超过3元、中药不超过5元”的规定自主报价,纳入“限价挂网目录”。在实际销售中符合低价药政策的药品,可按照低价药价格申报,但原则上不超过省药械采购平台现有的挂网价格。
二是列入国家妇科儿科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陕西省短缺药清单中的药品,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如实申报挂网价格,纳入“限价挂网目录”(无报价的纳入“直接挂网目录”)。
已列入“直接挂网目录(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除外)”“备选挂网目录”内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需提供现行全国最低中标(挂网)价格(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的最低中标或挂网价格,国家及各省级集中带量采购的中选药品价格以及广东、重庆、福建挂网价格等除外,以下简称“全国最低价”),纳入“限价挂网目录”。
未在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的药品,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自主提出申请进入“限价挂网目录”。
“备选挂网目录”调整为:未在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也符合进入“限价挂网目录”条件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自主申请纳入。
自挂网之日起,一年内无交易记录的药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该药品调整至“备选挂网目录”。
因各种原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无法以现行挂网价格供应的药品,可申请将该药品调整至“备选挂网目录”。但该药品自进入“备选挂网目录”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进入“限价挂网目录”。
“限价挂网目录”药品价格调整为:“限价挂网目录”药品中有新的“全国最低价”的,在新的“全国最低价”执行一个月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向省药械采购平台申报调整相关药品价格。
企业不愿以“全国最低价”供应的,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药品调整至“直接挂网目录”;企业自动降低挂网药品价格的,可随时向省药械平台申报;如需调高药品挂网价格的,按照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新批准上市药品及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的动态调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