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发挥案例警示作用,加强广告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识别违法广告的能力,现向社会公布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1、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渭南大荔石油分公司烟草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荔北加油站便利店内烟草货柜发布帝豪烟“支支帝豪烟,丝丝家乡情”的烟草广告,含有帝豪香烟的名称、商标、包装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2019年7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8万元。

  2、蒲城县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新媒体平台、城市公交广告位以及居然之家商城广场等发布“抽奔驰 送家电 开业买爆款 超级最低价,低至3.16元”的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2019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30万元。

  3、陕西卓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告案

  当事人在“西陆网”“360搜索”等互联网媒介上发布名称为“微信赚钱”“春秋期货一国际期货直播室”“独创1272抓涨停炒股分析法”“微信炒股”“微信炒黄金”等广告。其宣传内容均采用受益人讲述自身获利经历,推荐某个微信号或QQ号,暗示有投资回报预期,达到聚拢客户的目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019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20万元。

  4、西安碑林西美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自设网站使用以往在其门诊部就诊患者的照片作为推广和证明。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之规定。2019年6月,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处罚款3万元。

  5、老百姓大药房连锁(陕西)有限公司西安临潼万年路店广告案

  当事人将其从互联网下载的《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中医药防治方案>(试行)》第一页的部分内容打印,贴在一个三角盒上,摆放于药店柜台,且该药店工作人员将方案中的“预防”介绍成“防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陕西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十三)项之规定。2020年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和《陕西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6、宝鸡市三熊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天猫商城网店宣传“虢一坊儿童果蔬面条营养辅食宝宝蔬菜蝴蝶面卡通面碎碎面3罐组合”“[适用人群]九个月以上的宝宝至所有人群”,并在商品网页宣传中配有婴幼儿图片,而该商品实际为普通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2019年5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

  7、陕西亦房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在枫叶林居项目外围墙上发布含有“枫叶林居”等项目内容的广告,并印制含有“城市枢纽位置 轻轨一号线设站”等内容的宣传彩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2019年11月,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1.356万元。

  8、眉县工商联药店药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摆放“明乐宝”消朦片、“火谷王”风湿关节片、青主方广告宣传单和“神佗元丹 ”清眩治瘫丸宣传册,宣传“明乐宝”消朦片的版面有“治疗眼疾五大保证! 1。配方保证 2。理论保证 3。疗效保证 4。原料保证 5。安全保证 有效率接近百分百”等内容;宣传“火谷王”风湿关节片的版面有“快速治愈骨病 永不复发”等内容;宣传青主方的版面有“一杯药茶一片药 彻底治好前列腺”等内容;“神佗元丹 ”清眩治瘫丸宣传册里有“90天完全恢复成正常人”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2019年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3万元。

  9、石泉县蒲公英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石泉县城向阳大道及环北路指路牌和果皮箱广告位为媒介,发布“当学霸就选蒲公英、十年口碑保障、近万学生好评、1-18岁青少年学科提分专家”等内容广告。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19年9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万元。

  10、韩城瑞都水善汇洗浴有限公司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洗浴广场汗蒸房门上张贴宣传广告,包含“减轻风湿、 类风湿关节炎等功效”“促进血液循环及新陈代谢、缓解皮肤病、过敏性皮炎等功效”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2019年6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