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张晴悦)购新车原本是一件开心事,车主张某回家后却发现车身有色差,引擎盖补过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将卖方公司告到了西安市未央区法院。

  法院查明,2018年3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购车协议,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某品牌运动豪华小轿车一辆,车价46.9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款,被告亦向原告交付了车辆。同年4月底,原告张某发现,车辆引擎盖侧边和前沿漆面有色差,遂联系被告进行处理,却遭到拒绝,于是将其起诉,要求被告某公司退还购车款46.9万、赔偿相关手续费用13万元、按照车价款3倍支付赔偿金137.9万元。

  主审法官袁辉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认定的欺诈。经委托第三方对涉案车辆引擎盖是否进行过补漆、补漆时间、以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后,袁辉认为,是否构成欺诈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涉案车辆引擎盖的漆面问题以及相应修复措施,不涉及车辆动力、转向、制动、悬架、安全系统,不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修复费用低,花费时间短,不影响实现合同目的。二是无证据证明引擎盖漆面问题以及修复给原告造成伤害,对原告的日常生活产生不利影响。三是引擎盖漆面的修复费用不构成较大财产损失。

  综合上述因素,未央法院认定被告某公司的销售行为尚不构成欺诈,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3万元,由原告自行维修或者更换,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上诉。西安中院认为被告作为车辆销售者,应当对所售车辆严格检测,并向消费者提供全新车辆,涉案车辆引擎盖存在补漆事实,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补漆系原告或第三方行为所致,故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3万元损失并无不当。另因原告张某自愿撤回上诉,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